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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:治理校外培訓還須提升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

    時間:2022-02-10     作者:考研招生在線

     近日,教育部、中央編辦、司法部聯合印發《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《意見》要求加強教育執法、推進綜合治理、理順工作機制、提升執法水平。在“雙減”政策出臺之后,各地開展的校外培訓專項治理工作初見成效,但一些違法違規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由“地上”轉向“地下”、由“臺前”走向“幕后”,出現以“高端家政”“眾籌私教”“游學研學”等為名的隱形變異校外培訓。這類問題如得不到有效解決,將嚴重干擾政策的長期實施。面對現實提出的執法難題,教育行政部門轉變執法方式、規范執法行為、強化執法能力的自我變革刻不容緩。

      一、綜合治理提升執法效能

      校外培訓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,教育部門通過緊密聯結各職能部門、依靠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力量,分工合作,綜合運用法律、政治、行政、科技等手段形成治理力量,解決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問題,確保“雙減”政策有效實施的新型治理模式。在校外培訓機構執法領域,具體參與主體有:基層人民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門、公安部門、網信部門、市場監管部門、體育部門、文化旅游部門等。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機制為: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,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梳理,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。為保障綜合治理機制運轉順暢,還需明確管轄主體、壓實基層責任、更新治理模式。以屬地和事由確定管轄主體,對于跨區域違法違規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,由機構審批地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有關部門共同查處。將校外培訓治理工作納入村(社區)的網格化管理之中,尤其在投訴受理、線索發現、跟蹤調查、結果反饋方面壓實鄉鎮、街道責任。探索信息技術在校外培訓治理中的運用,建立“互聯網+執法”的新型執法模式,促進治理手段現代化。

      推行綜合治理執法方略,其實施意義包含以下三點。第一,補正教育行政部門執法權。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查處違法舉辦的培訓機構,但其對外執法的手段和空間還需立法進一步明確。綜合執法機制可以實現針對校外培訓的全面監督治理。第二,擴大教育行政部門執法資源。教育部門作為統管區域內教育事業的綜合性部門,其專用于執法的行政資源有限。社會涌現的校外培訓執法需求與其執法能力不相適配,在過去導致了發現問題晚、查處問題慢、解決不徹底等問題。綜合治理機制促進整合執法資源,遵循“誰審批誰負責、誰主管誰負責”的執法原則,有關部門各司其職,極大提升了行政資源利用率。第三,全面提升教育執法效率與效果。通過建立校外教育培訓案件線索移交、案件交辦督辦制度,打通不同部門的信息壁壘和處罰差異,加強部門之間的執法銜接,縮短了案件處理時長、減少了案件處理爭議。

      二、規范執法是教育執法的內在要求

      規范執法是教育執法的內在生命力,首先應當明確執法的內容!兑庖姟芬笠罁煞ㄒ幰幷轮贫ā缎M馀嘤柋O管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》,并依據上位法立改廢釋和現實狀況進行動態調整,F有資料顯示,校外培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六大類:第一類,辦學資質不全,教育機構未按照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及其《實施條例》取得辦學許可證并進行登記,即“有照無證”或者“無照無證”。第二類,辦學條件不達標,“硬性條件”上存在場地、安全設施不達標;“軟性條件”上存在教師數量、教師資質不達標。第三類,違規辦學,進行超前超綱教學,開設與應試教育和升學考試掛鉤的課程。第四類,進行虛假宣傳,虛構教師教育成果和學生成績,用以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第五類,價格違法,具有亂收費、虛構原價、虛構優惠、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行為。第六類,廣告違法、合同違法等其他違法行為。上述問題嚴重破壞教育生態,社會反映強烈,應當作為現階段教育執法的重點內容。

      增強執法行為的科學性、規范性和公開性。教育執法所面對的問題大多含有教育專業性判斷,審批、監管和處罰中都要尊重教育行政部門的首次判斷權,堅持“先證后照”的治理原則。實施綜合審批改革和綜合執法改革,須事先書面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并征得同意。要通過健全執法裁量基準制度,逐步消除立法中的模糊條款,合理限制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,做到無差別執法,即同一事項相同情形同種處罰。另外以通報典型案例的方式,加強教育執法活動的行政指導。最好的監督方式在于透明,全面推行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公示制度,讓執法過程可溯化、透明化,接受公眾檢視和監督。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,保證決策審慎性和正確性。最后,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盡職免責制度,全面推行“雙隨機一公開”監管。